隨著電商的發展,客戶精準定位越發重要。大多數做電商的人都會購買數據以達到精準營銷。而個人信息就成了大多數電商眼裡僅次於“情報工具”性價比最高的“獵物”。
  2013年11月27日,從事電商工作的張建因“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”,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。張建案發,由李明(音)牽出。李明系阿裡巴巴旗下支付寶的前技術員工,其利用工作之便,在2010年分多次在公司後臺下載了支付寶用戶的資料,並伙同兩位同伙將用戶信息多次出售予電商公司、數據公司,資料內容超20G。(據1月5日《經濟觀察報》)
  由於“內鬼”占據網絡平臺優勢對公民信息如近水樓臺,而公民對於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意識普遍較弱,加上法律對於公民隱私信息界定的標準模糊……在利益和風險的利害權衡之下,“內鬼”們順手牽羊盜賣客戶信息的事情便難以避免,甚至形成有嚴格“行規”的隱秘產業鏈。毫不誇張地說,在精準到米的“大數據時代”,網絡空間已難覓“凈土”,個人隱私隨時會被“一網打盡”,成為隱秘產業鏈下的“祭品”。
  倒賣個人信息危害不容小視。一方面,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屬上游犯罪,交易雖小但極易滋生、派生出多種下游犯罪。另一方面,非法獲取個人信息違背公序良俗,擠占依法競爭空間,或催生市場“逆淘汰”。使得個人信息泄露“輕則影響心情,重則危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”。一旦發生裂變,還將使新興“電商帝國”由內部轟塌。儼然一場“信息恐怖主義”下的“零和游戲”。
  鑒於此狀,行業監管亟待加強。對影響企業信譽的“內鬼”,馬雲就曾表示,絕不容忍姑息任何“觸犯商業誠信原則和公司價值觀底線的行為”。然而,像李明這樣大量下載用戶資料者直到3年後才被公司秘密揪出,許多內部員工毫不知情。是管理制度的漏洞還是另有隱情?隱瞞案情出於何種考慮?企業失察之責應否追問?
  與此同時,倒賣個人信息犯罪屬對合性犯罪,有賣家必有買家。無論買家是被曝“最大買家”的凡客誠品,還其他電商和數據公司,若沒有料定企業不是直接參与者,即便東窗事發也能金蟬脫殼,而將法律責任推在員工頭上的僥幸心理乃至勝算把握,又豈敢拿企業信譽做賭輕易涉險?顯然,此時的行業監管已成“稻草人”。俗話說,刀削不掉自己的把。要杜絕電商行業非法獲取公民信息行為,終究不能寄望於行業自體監督。
  歸根結底,當行業自律面對侵犯個人隱私行為頻頻失手甚至淪為藏身掩體時,只能靠法律撐起最後防線。因此,加大網絡獲取、公開、買賣公民個人隱私打擊力度迫在眉睫,除同時打擊和嚴懲非法獲取和倒賣個人信息的買賣雙方外,還需破解法律滯後的軟肋:既要改觀立法層級和保護力度孱弱之現狀,亦要根治政出多門和管理碎片化之誘因,最終從國家頂層設計和界定標準上對隱私權保護達成統一而權威的“新說法”,適時研製出台更為科學嚴密的法律法規。
  唯有按照中央提出的“積極利用、科學發展、依法管理、確保安全”十六字方針,將網絡技術納入法治正軌和誠信體系,在法律治理中形成閉合迴路,徹底斬斷倒賣個人信息的利益鏈,方能令從業者心生敬畏,使違法者迷途折返,電商行業才有明天。
  文/劉健  (原標題:斬斷倒賣個人信息利益鏈還需法律重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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